原告甘*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慧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罗*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前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和地区等原因未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近期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带回住处同居并引发刑事案件,造成双方感情破裂且无任何和好的可能。2013年11月25日,被告曾起诉与原告离婚,原告亦同意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未准予离婚。2007年2月1日,原、被告曾协议离婚,但被告未履行双方协议。该协议有双方关于财产的协议内容,因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南宁市北际路**号富雅新居**座**单元**号房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原、被的婚姻属再婚,未生育有子女,双方原婚姻生育的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登记在被...(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