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德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盛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百川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植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百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盛公司诉称:原告于2015年5月7日上午9时39分和2015年5月14日16时49分,两次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与他人网上银行电子汇款业务时,由于原告工作人员业务不熟、忙乱疏忽、操作不慎,将欲汇款项合计112706.4元错汇入收款人为百川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乌沙支行的账户内(账户号码为:44xxxxxxxxxxxxxxx)。原告确认交易...(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