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与被上诉人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1.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与王*自1980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王*为农民,应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林场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王*与李*的情况不同,不能参照李*的工资标准。
王*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未为王*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国有法库县八虎山林场1.支付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退休工资差额共计65...(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