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万寿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同年9月1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0日、2021年3月12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万寿及其辩护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叶万寿自2010年开始受雇于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典当合同公证、他项权证办理、申请执行等工作。
2010年12月初,陈*向王*(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550万元(以下币种同),月息七分...(本文书还有1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