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因诉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以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一、原审法院仅认定被申请人成武县伯乐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被申请人成武县交通运输局、成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是本案适格被告。二、原审法院判决酌定按照每平方米200元予以赔偿再审申请人附属物、旧材料、装饰装修等损失严重低于客观情况。三、原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被强拆房屋的价值认定严重错误,被申请人房屋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本文书还有1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