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市房**(以下简称房**)因与被上诉人齐*、原审被告沈*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城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齐*对房**提出的诉讼请求或驳回齐*的起诉;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齐*与房**形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错误。上诉人并非建设动迁单位,也没有安置义务,被上诉人所持有的住户迁出证只是一种证明,加盖的“沈*市动迁安置办公室”并非上诉人所述的拆迁管理单位印章。2.一审遗漏当事人。应承担安置责任的主体为建设动迁单位,但一审诉讼中并未追加其为当事人,也未查清该主体。3.齐*与拆迁人并未达成完整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法院不应受理齐*提起的民事诉讼。
齐*辩称**房**的上诉不应得到支持。应该...(本文书还有3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