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办事处、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大连市甘井子区农业农村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甘井子分局、大连市甘井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拆除行为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提供的《合同书》及其公证书记载:2002年6月30日,牛**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后牧城驿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约定将甲方开发建设的农业精品园第63号精品园交给乙方经营使用。第一条“标的”约定,“精品园内第63号,建筑面积171平方米,温室大棚58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1600平方米。”第三条“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约定,“乙方于2002年7月1日前一次性将地上建筑物使用权买断款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付给甲方。”第五条“精品园的交付、验收”约定,“甲方于2002年7月1日前将精品园交给乙方。精品园的房屋建筑为**层混砖浇铸结构,坡屋顶,屋面采用琉璃瓦,塑钢门窗**室内有自来水,24小时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终端设施由甲方负责,初装费及使用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精品园的质量、性能不低于其他...(本文书还有5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