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陆**与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罗**,被告广西和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陆**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以4912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付,从2020年1月2日起直至被告交付房屋止,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共258天12675.33元);2.判决被告支付占用维修基金费期间利息(以816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85%计付,从2018年2月2日起直至被告将维修基金存入钟山县住建局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共957天835.95元);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导致的原告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计付,从2020年1月2日起直至被告交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共258天12290.8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钟山县案涉商品房建筑面积116.68㎡,合同单价4210.59元/㎡,总价491292元,采用首付加贷款的方式付款,首付款141292元,剩余35万元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支付,经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已支付完毕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6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