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倪**,公司经理。
原告林**与被告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福清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被告平安财保福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光财保福清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1个月,但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4年11月28日17时35分许,原告林**驾驶闽a×××××两轮摩托车沿福清市清昌大道慢车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原告林**驾车向左变更车道至快车道后停车,被后面被告陈*驾驶沿清昌大道快车道由西往东方向驶来的闽a×××××小客车碰撞,闽a×××××摩托车被碰撞后又撞到前方林宏丰驾驶的闽a×××××小型轿车尾部,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2015年3月23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融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林**、被告陈*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林**被送往福清融强医院住院治疗24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休息一年等。2015年4月30日,经福建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二次手术费用为8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本文书还有5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