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20)豫1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人寿豫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保险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保险人并非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情形,其系车辆静止状态下在栓树时发生意外,被属砸伤引发死亡,而非乘坐和驾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且该车辆并非合同约定的100万赔付范*,加之投保人不如实告知其职业类别,投保过程中填写的职业是农民,但却从事货物运输,可以看出保险人职业风险性比农民高出很多,属于不如实告知,故我司拒绝赔付合法合理。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中投保人购买险种为安行宝保险,在投保前已经投保提示,并在投保中进行讲解与填写投保单,被上诉人对声明与授权予以确认,上诉人也对免除和限制条款做出详细解释和明确说明。被上诉人亲笔签署了合同,按期如数支付保...(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