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卢**答辩称: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被上诉人卢**据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被上诉人卢**向本院申请证人余某的出庭作证,拟以该证言证明被上诉人卢**在上诉人闽运福清公司上班的事实。
本院认为,该证人出庭的申请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且未...(本文书还有41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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