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陈**,被告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一颁发给第三人的(2020)西宁市不动产权字00601号不动产权证中所包含的原告承包经营的2.1亩土地及被告二于2020年9月5日作出的宁资源规划行复字(2020)第9号《复议决定书》;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十里铺村村民,该村原为西宁市东郊人民公社下十里铺生产大队。1983年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大包干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西宁市东郊人民公社下十里铺生产大队于1983年3月9日与原...(本文书还有4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