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2015年8月24日11时50分许,在福清市江镜下河洋小学路段,原告高**驾驶闽a×××××二轮摩托车与被告何**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高**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损害结果。2015年8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000023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原告高**、被告何**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福清市医院住院治疗17天。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23452.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632元...(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