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5年以来,被告人冉**在尉氏县岗李*冉村及其周*乡镇先后成立了河南鸿旭木业有限公司、河南华誉木业有限公司、开封汇林木业有限公司、尉氏县恒盛汇林木业有限公司、尉氏县盛林木制品厂等5家公司。2011年至2018年冉**通过破坏选举、腐蚀拉拢党员、排除异己当选为冉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书记,后又私自任命村干部,逐步把持基层政权。2007年至2018年冉**又先后获取县政协委员、常*、市人大代表等政治身份。冉**以冉村基层组织和其控制的企业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冉**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冉**、吴**、吴**、冉**、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冉**、吴**、吴**等人为该组织骨干分子,以被告人冉**、周**、冉**、冉**、冉**、梁**、吕**、吕**、张**、周**、周**、李**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3月,冉**组织吴**、吴**、冉**和李*生、王...(本文书还有17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