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柯**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责任田1.35亩;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2年,按照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原告在泌阳县××乡××村委栗园组分得责任田1....(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