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添米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米汽车公司)经营汽车等产品销售及租赁业务,并开发了汽车“以租代购”业务,即由意向客户与当地代理商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该公司将购车款、车辆保险费、购置税等费用支付给代理商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购买客户指定的新车,代理商购买新车后将新车登记证书、保险单、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上交给该公司,该公司安排指定的gps供应商对新车安装gps跟踪,尔后将新车交客户使用,并由客户在使用期间按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2017年9月,添米汽车公司与被告人李*签订合同,由李*代理恩施地区的“以租代购”业务。李*因长期沉迷赌博欠下高额债务,遂产生骗取购车款的想法。2017年9月至2018年10月,李*雇请被告人薛*、徐烈乾等人,在恩施州区域内寻找不是真实购车的客户,承诺给客户一定的好处费,由客户提供身份证、驾驶证、银行账户、户口簿等资料签订以租代购合同,李*将客户资料上传给公司后,添米汽车公司将购车款及车辆保险费等费用支付至李*指定的汽车经销商账户,李*购车后并未实际将车辆交付给客户,而是转卖...(本文书还有2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