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8日20时30分许,上诉人胡**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办事处桃树箐其家门口通道,与妻子高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胡**将高某按在地上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切割高某的颈部,致高某当场死亡。经鉴定,高某系锐器刺切颈部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9年8月8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胡**将其妻子高某杀害的报警,民警赶往现场过程中,得知胡**已到桃树箐居委会找到居委会书记蔡留香说明情况,民警随即到桃树箐居委会将胡**抓获。
2.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证实:2019年8月8日23时许,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桃树箐居委会对胡**进行盘问,胡**交代其在家里用身上携带的水果刀杀害了其妻高某。
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办事处桃树箐64号门前通道,通道地面上见一具女性尸体,多处有血迹。
4.人身检验记录证实:胡**上身穿一件灰...(本文书还有21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