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泉州市鲤城东大包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丰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支持东大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错误,本案双方土地真实交易价格为120万,具体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书中认定双方于2010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是错误的该认定并不符合案件客观事实,之前的判决对双方真实的交易价格认定均是错误的,本案事实上是四份协议,而之前的生效判决只认定为三份原审法院不能仅凭东大公司已充分质疑并与事实不符的生...(本文书还有37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