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未进行答辩。
第二被告辩称:在事故发生后我垫付的有15000元,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应该返还给我。
第三被告辩称:本案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我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应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原告主张的不合理部分由法庭审核后扣减。
第四被告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的商业险500000元,我公司应按照过错责任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承担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7日晚,第一被告驾驶属于第二被告的鄂s******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意茂源冻库对面沙场倒车卸沙时,将站在车后的原告撞伤,原告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四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41951.29元。2015年1月8日,原告在信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花费治疗费345元。2015年1月20日,原告按照医嘱在信阳市泓阳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购买人字形髋外展固定支具,花费3500元。2015年1月2...(本文书还有1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