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周**购买海洛因和冰毒、麻*等毒品后,将部分毒品藏匿于其华坪县内用于出售;部分藏匿于上诉人江**的华坪县住宅内,交由江**进行贩卖。
2019年8月30日,明**与江**联系购买毒品,江**遂携带毒品到华坪县附近等候明**,并将毒品藏匿于附近的草坪里。当日19时许,明**抵达约定交易地点时两人被民警抓获。次日,周**在其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明**还多次向吸毒人员阿某你生、曹*、陈*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
案发后,从华坪县交叉路口旁的草丛中查获江**藏匿的毒品海洛因10.05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1.01克、颗粒状甲基苯丙胺0.19克。从江**家中白色塑料桶中查获毒品晶体状甲基苯丙胺522.82克、颗粒状甲基苯丙胺26.11克,在黄色塑料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110.49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31.56克、颗粒状甲基苯丙胺2.81克。从周**...(本文书还有3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