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浙江丰业集团温州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业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湾区政府”)、被申请人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州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浙03行初****号行政判决,驳回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丰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浙行终****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丰业公司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对本案进行提审,撤销龙湾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温州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龙湾区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允...(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