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东方红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0)黑11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孙**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孙**的诉讼请求;2.黑河市东方红煤矿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孙**向黑河市东方红煤矿借款后,多年来,孙**一直不断地主张权利。2005年黑河市东方红煤矿为孙**出具的证明,系其单方出具,不是双方对账的结果,并非欠条。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证据认定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黑河市东方红煤矿偿还借款本金125,400元;2.判令黑河市东方红煤矿给付2005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9日的利息482,288.4元,上述1-2项合计607,688.84元;3.判令黑河市东方红煤矿按月息2分给付自2020年5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诉讼...(本文书还有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