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河市丽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天房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市人民法院(2020)黑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丽天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军通过互联网在线形式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丽天房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丽天房开公司返还苏**定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1.由于建筑图纸在报批过程中因日照分析未获通过,无奈变更了原有设计,致使议定书中约定住宅楼面积、位置、格局发生改变,其后果不可归责为丽天房开公司,应为不可抗力。本案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议定书无法履行,双方...(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