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唐山宇天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合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范**、李**、姚**、徐**、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范**、李**、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招商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王**到...(本文书还有10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