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大名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华府公司少支付利息10000元,少赔偿损失20000元,减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5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鹏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华府公司应当向鹏翔公司支付剩余30%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16年2月20日,华府公司与鹏翔公司签订《华府官邸项目封顶后工程款支付书》,协议书对所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书第5项明确约定:华府公司所付鹏翔公司款项的剩余部分,用**层商铺相应的面积抵顶。且根据合同约定,剩余部分留有质保金,并非全部。可见在此情况下鹏翔公司向华府公司进行主张,要求支付30%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毫无根据。2、一审法院认定华府公司向鹏翔公司支付70%工程款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华府公司与鹏翔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华府官邸项目建设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首次付款节点为施工进度至主体封顶日,付款以完成工程量的70%,华府公司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鹏翔公司宽限付款时间30天,上述期限仍不能支付的,华府公司将在建项目中第**...(本文书还有5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