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骅市顺德祥运输队(以下简称顺德祥运输队)与被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河北华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祥运输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被告华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德祥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321935.92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25日至今的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按银行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三、判令二被告对于拖欠的运费承担连带责任;四、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8日开始,原告顺德祥运输队与被告鑫泉公司产生运输合同关系,并陆续签订运输合同两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鑫泉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同时双方对于运费的结算做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相关义务,但被告鑫泉公司从未履行付款义务,在原告多次催要运费时,原告获悉在...(本文书还有4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