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渠公司)、河北华北制药华恒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红旗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张**,上诉人华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旗渠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红旗渠公司对李**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徐**、华恒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徐**与红旗渠公司实际系“挂靠关系”,由徐**借用红旗渠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二者并非“授权委托关系”或“代表关系”,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徐**向红旗渠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实质表明徐**系“挂靠”红旗渠公司,双方为挂靠关系。该《承诺书》中虽载明徐**“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以工程项目负责人名义承建华北制药赵*生物发酵基地一期vb12工程项目”,但该承诺书中多处条款均表明徐**与红旗渠公司系挂靠关系。如《承诺书》第2条“严格执行......,承建完成该工程任务直至合格验收”,第5条“......并不解除我本人...(本文书还有23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