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个焦点即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问题一、《借款合同》符合借款成立的形式要件,合同依法有效《借款合同》中有借款的金额、借款的利率及还款期限等内容,并有借款人赤峰宏基公司的加盖印章和由公司的经办人签字确认,符合合同的成立必要形式要件关于公司印章真伪一节事实,上诉人当...(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