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代理人钱**、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诉称:2015年10月30日,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向本人立据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2月7日,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到期后,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从借款之日至款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
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王**、怀宁县房地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公司经...(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