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江市华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被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洪**立即退还华诚公司货款15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209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5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9日,洪**向华诚公司购买玻璃,双方于2019年1月15日结算,洪**确...(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