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杭*将以结婚之名向盛*索要的婚后购房款转帐到杭*名下累计132587.95元返还;2、要求杭**结婚之名将盛*原有一辆别克轿车价值10万元变更到杭*名下予以返还;3、要求杭*将以结婚之名向盛*索要的两个包价值23880元、两条项链价值13039.6元、两个戒指价值5680元、一条围巾价值1360元,一对耳环1700元,合计45659.60元返还。事实和理由:××××年××月13日盛*与杭*通过聚餐相识,随后双方通过接触了解渐渐产生感情。在此情况下,杭*向盛*承诺以身相许,愿意和盛*结婚。由此,杭**原告和盛*结婚为附加条件,以此为由,于2019年5月索要两个包价值23880元。随后,又向...(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