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杭*将借订婚之名,向陆*索要的一个钻石戒指价值21200元、红包4600元、百**(10001元)、下礼钱3844元(购买烟酒肉鱼等)共计39645元给陆*;2、赔偿陆*为其购买的苹果平板电脑价值2499元和一个苹果x手机价值6499元;3、赔偿陆*为其购买的阿玛尼手表价值2149元;4、赔偿陆*为其购买的可柔羽绒服价值1499元;5、新增加一项,即要求返还42222.84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经人介绍陆*与杭*相识,建立起恋爱关系,并产生感情。2020年1月23日,双方在凤阳国际大酒店举行订婚仪式。通过协商,陆兴蝶借...(本文书还有19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