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于2014年9月18日通过验收,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3.6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在完工后7日内付清,即2014年9月25日是付清剩余工程款的期限。因此,至2018年7月2日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吉*的证言系其单方陈述,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与之相佐证,一审对吉*证言的证明力未予采纳,符合证据规则。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其诉请未超诉讼时效,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庭审中,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拖延付款、故意促成付款条件不成就。对此,被上诉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不认可,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上诉人河北一博绿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其一,关...(本文书还有4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