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1、董*因与被上诉人董**、徐**共有纠纷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董*上诉请求:1、撤销(2020)豫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董*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及孳息归董*所有,丧葬费20688元归李*1所有,保险金60850元、医疗补助金1156元归李*1所有(不服金额291508元);3、董*1岳父李**在本案维权中所付出的大量人力和财力,改判李**参与分配或支付其合理报酬;4、董*系未成年人,一审判决其负担25%的诉讼费不合理;5、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董*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分割,应该由董*1未成年的女儿董*领取,被上诉人董**、徐**有退休金收入,不符合工亡补偿金的领取条件,一审判决董*的分配比例为40%不当;2、办理董*1丧事大部分费用是由李*1支出,丧葬费20688元应当由李*1领取;3、保险分割案审理程序违法,起诉书中没有该项诉请,也未书面告知我方,违反庭审程序,且理赔通知单上的受益人是李*1...(本文书还有5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