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云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余**,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余**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兴文,致段某1当场死亡;后又用刀刺伤莫某并离开现场。经鉴定:段某1系锐器致多器官破裂失血死亡。莫**伤情为轻伤一级。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