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刘**因与被上诉人吴*、第三人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刘**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吴*协助吴**、刘**将诉争房屋过户至上诉人名下;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调查吴*将本案诉争房屋抵押给彭*辉的借款合同、付款凭证、身份信息等资料。未审查吴*将本案诉争房屋抵押给彭*辉行为的效力,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吴*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案诉争的房屋尚有另案在进行诉讼,如果过户将导致诉争房屋被变卖,且本案目前并不能过户,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刘**未参与答辩。
吴**、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吴*协助吴**、刘**将长...(本文书还有3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