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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李**、永福县速*******、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桂031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9月5日12时40分,被告李**驾驶桂c×××××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李**驾驶的桂林44811号电动自行车在桂林市××区凯风路兴进嘉园门前路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李**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桂林市交警支队象山大队认定,被告李**与原告李**分别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广西××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救治,被诊断为:1、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左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下腹、左大腿皮肤撕脱伤;4、失血性休克。在该院住院治疗330天,于2015年7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有继续双下肢功能锻炼、全休8周、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内固定等。原告住院时由其丈夫莫保章与医院专职护工莫秀琼陪护,莫保章系修理厂修理工,因修理厂倒闭,没有收入。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委托,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8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三处十级伤残。

    被告李**系桂c×××××号货车实际车主,...(本文书还有42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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