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慧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慧怡科技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镇政府)不履行《土地租赁合同》行政协议,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行初****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慧怡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李*镇政府限期履行为慧怡科技公司办理用地、规划、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合同义务。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慧怡科技公司要求李*镇政府依据双方于2003年7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但该合同并非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文书还有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