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陈**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安海美得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得香公司)、颜**、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美得香公司、颜**、陈**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关于陈**、陈**在原审中提出的土地补偿款2331032.55元在被扣留所产生的利息432997.28元的损失诉请是否依法应获得支持问题原审综合所有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辩论观点进行阐述详细分析,认定陈**、陈**的诉请具有相应的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因利息的起算时间节点不明确及在原审中提供的支撑该起算节点的相应的证据不确实充分驳回陈**、陈**的诉请,原审认为起算节点不明确的观点错误首先,陈**、陈**在原审中主张利息损失的计算期间是2016年9月19日至2019年10月24日,一则是陈**、陈**自身权利的处分,二则是陈**、陈**在该时间节点已付清全部涉案款项,涉案的房产土地实际上已归属陈**、陈**所有,陈**、陈**有权进行自由处分;三则是陈**在该时间点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陈**、陈**的土地被查封,陈**、陈**对该土地无法进行权利上的自由处分,已经直接导致...(本文书还有5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