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黄**配合朱**对黄**名下享有的阳光中科(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0.46%股权份额的30%即0.138%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依法判令如黄**存在第一项履行不能,黄**返还朱**投资款100000元以及替黄**垫付的投资款16700元,并赔偿朱**违约金100000元,两项共计216700元;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1日,朱**与黄**签订关于共同投资南安市大霞美光伏基地阳光路**号产业园区的餐厅的《项目投资意向书》,约定双方各出资10万元,如乙方投入资金不能收回由甲方承担返还的责任,日后再签订正式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本文书还有3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