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1966年3月**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襄城县。
上诉人邱**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杨*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20)豫1025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邱**上诉请求:一、襄城县人民法院以“弘业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不具备诉论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损害了上诉人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上诉人邱**2015年7月8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被上诉人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弘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以及杨**诉至襄城县人民法院。至今已持续五年,在此期间本案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四个诉讼程序环节,至今仍未结束,上诉人邱*...(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