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9年5月,被告人蔡**伙同“小昆明”(另处)贩卖毒品,商定蔡**联系毒品,“小昆明”出资运到福建贩卖。蔡**即联系被告人喻**购买三对毒品海洛因,5月24日在昆明交易。喻**安排左**将毒品从普洱运至昆明。5月24日21时许,左**与喻**、蔡**联系后携带毒品,与沈某(不起诉)驾车到昆明市与蔡**交接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车辆后排座位查获共计净重2102.86克的毒品海洛因6块,共计净重38.5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喻**于同年11月14日在重庆被民警抓获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蔡**欲进行毒品贩卖的线索后,遂立案侦查。经侦查工作,于2019年5月24日在昆明市盘龙区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蔡**、左**抓获。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喻**在重庆市永川区“同聚楼”宾馆**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听资料,证实公安民警对沈某驾驶的云j×××××尼桑轿车进行搜查发现,...(本文书还有3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