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20年3月14日晚饭时,被告人唐**与同事丁*酒后因琐事发生吵打,被人劝开后唐**回到公司宿舍。丁*打电话给唐**,双方在电话中又发生争吵。20时许,丁*来到唐**宿舍,与唐再次发生争吵。过程中,唐**拿起床头柜上的一把尖刀捅刺丁*的腹部,丁*跑出宿舍,唐**持刀追赶到公路上继续捅刺,致丁*死亡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3月14日20时许,李*2到大开门警务室报称,在大开门社区门前有一名男子被人捅伤了睡在地上,请求出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及时拨打扬武卫生院电话通知到现场救治伤员,躺在地上的男子手部和腹部受伤,经医生诊断,该男子已死亡,民警经调查走访,确定唐**为犯罪嫌疑人。次日0时,民警在大开门收费站设卡查缉,将驾驶牌照号为云f×××××车的唐**抓获。
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鉴定书,证实作案现...(本文书还有30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