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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云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0-12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杜*、原审被告人侯伟二人以体内藏毒方式,从耿马县河外街道乘坐包租的丰田轿车前往昆明市,途经孟*大花桥临时执勤点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杜*藏带的毒品海洛因376.89克,查获侯伟藏带的毒品海洛因379.1克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证实案件来源,抓获侯伟、杜*的时间、地点,在执勤民警对二人进行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之后,二人即交代体内藏有毒品的事实经过。

    2.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杜*分4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0颗,侯伟从口中吐出毒品可疑物4颗、分6次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56颗,二人各持有手机1部。上述物证已依法提取、扣押。

    3.毒品数量核定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杜*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76.89克;侯伟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79.10克。对二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提取检材送检,均检出海洛因成...(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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