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从缅甸运往国内,具体到什么地方不清楚。每到一个地方或者每过30分钟,我就跟qq号联系或者发位置,对方告诉我下一步去哪里。我所知道的最后一个地点是到昆明火车站。
6.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郎**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郎**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将毒品吞服进入体内的方*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运输的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针对郎**所提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针对辩护人所提要求开庭审理本案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采纳该项意见,对本案作开庭审理。
2.针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侦查人员张某某、李*出庭作证,说明抓获郎**之初,侦查人员是否收集、提取了郎**手...(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