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郑州鑫汇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海公司”)、李**、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鑫汇海公司、李**、李**、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终止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购货合同;2、以138000元为基数,按日2%支付从2020年5月27日至还清欠款之日的违约金;3、返还剩余的货款13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购货合同,双方约定期限为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支付给被告30万元货款,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给原告供应价值30万元的货物,可是被告在...(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