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贾**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贾**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朱**、贾**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18日,举行婚礼。2005年10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2006年9月25日,生育女孩**。现随朱**生活。2013年以前,朱**、贾**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3月,朱**因患干燥综合症,先后在舞阳、郑州、及北京住院治疗。2014年2月出院,随即居住娘家至今。朱**在北京住院治疗期间,贾**照看朱**十天左右,回原籍筹钱。此后在朱**住院的一个月内未去北京对朱**进行照顾。朱**居住娘家后,贾**两次探望,自2014年2月开始,贾*...(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