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国、徐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云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国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徐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徐斌及原审被告人杨*国,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国、徐斌分别携带藏有毒品的行李*乘坐李*驾驶的牌照号为云a×××××的车辆前往昆明市。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该车行至昆明西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杨*国携带的棕色行李*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165.32克,平均含量为12.77%。从徐斌携带的黑色行李*夹层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897.01克,平均含量为13.51%。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