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梅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聂**、黄**、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4月1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10年1月9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个子女,长子陈*诺,**年7岁。次子陈*辰。**年3岁。原、被告刚开始夫妻生活过得一般,后来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特别是去年家里养鸭后双方争吵更严重。更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被告对原告疑神疑鬼,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陈*诺由被告抚养,...(本文书还有1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