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刘**、唐*、杨*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唐*、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四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谢*携带藏匿有毒品的双肩包,乘坐由被告人刘**、唐*、杨*三人轮换驾驶的云a×××**、云s×××**两辆轿车,按照该三人指定的路线从云南省耿马县孟*镇出发欲将毒品运输至成都。2018年10月18日9时40分许,唐*驾驶云s×××**黑色桑塔纳轿车载着谢*行至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收费站旁路边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从放置于该车后备箱中的谢*携带上车的双肩包...(本文书还有1881字未显示)